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易健涉嫌传销一案刑事裁定书公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德顺,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关乃峰,该公司现任负责人。
辩护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街9号6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广毅,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王浩,系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辩护人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广毅,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高中文化,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溪之谷小区。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利锋,易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实际系易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洪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晓悦,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富宽,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佟金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顾建梁,大连傻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讲师。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丽芬,易健集团蓬莱体验馆馆长。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2015年7月10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翠华,易健集团威海销售团队负责人。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7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宫海虹,易健集团莱阳体验馆负责人。2013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曲建国,易健集团莱山体验馆负责人。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1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丽娜,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大专文化,易健集团莱山体验馆负责人,住烟台市莱山区鹿鸣小区39号楼2单元1401室。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1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马广毅、龚利锋、顾建梁、唐晓悦、时富宽、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莱阳刑初字第24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马广毅、龚利锋、唐晓悦、时富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易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健集团)系由下属六个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系易健集团下属子公司之一,负责销售相关产品。庞美华(另案处理)系易健集团总裁且实际控制下属所有子公司,被告人马广毅系易健集团副总裁兼任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初,庞美华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销售水平,邀请陈喜(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顾建梁加入易健集团,陈喜等人研究制定新的奖励制度以吸引客户,后庞美华、顾建梁、陈喜等人成立大连傻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负责制定奖励制度及相关培训。营销公司最终制定了传销式销售模式,经庞美华等同意后在全国各地的易健“健康体验馆”推广实施。新的奖励制度以推销易健产品为名,要求客户缴纳费用、购买产品以取得会员资格,按照所缴费用的不同对会员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提成比例,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层级作为提成计酬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案发时,易健集团已在全国范围发展会员数万人,收取会员的资金上亿元,为全国7000余名会员发放奖金、提成等0.5亿余元。
庞美华为易健集团总裁,被告人马广毅系易健集团副总裁及销售公司法人代表,二人授意并参与制定奖励制度及决定施行;被告人龚利锋作为易健集团的财务人员,负责全国会员资金的收取;被告人顾建梁参与制定奖励制度,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唐晓悦、时富宽研发“中心业务系统”用于易健会员的入会、报单、发放提成等;被告人宫海虹为易健集团莱阳体验馆负责人,被告人曾丽芬为易健集团蓬莱体验馆负责人,被告人曲建国、曹丽娜为易健集团莱山体验馆负责人,被告人李翠华为易健集团威海销售团队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均在本区域发展会员超过30人并组织会员参与相关宣传、培训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曲建国、曹丽娜于2013年10月11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各一份,证实本案案发系刘某甲于2013年6月21日举报。
(2)扣押决定书一宗,证实自庞美华处扣押人民币125万元(未移交);自曲建国处扣押人民币55万元(未移交);在曹丽娜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未移交);在宫海虹处扣押人民币17万元(未移交);在易健公司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公司文件、资料、订货协议、会议记录等一宗;在曾丽芬处扣押记事本12本、手机4部及u盘1个;在马广毅处扣押宝马轿车一辆(未移交)。
(3)户籍证实及前科查询情况,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均未查询到有违法犯罪记录。
(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各被告人归案情况。庞美华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发现系在逃人员,遂当场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宫海虹系公安机关根据信息研判线索在酒店将其抓获;龚利锋系被莱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张家口市公安机关抓获;唐晓悦系被莱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时富宽系被莱阳市公安人员至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69号亿峰现代城3号楼传唤到案;曲建国、曹丽娜系2013年10月11日主动到莱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顾建梁系被网上追逃后于2014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马广毅被网上追逃后于2014年2月10日由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曾丽芬被网上追逃后于2013年12月3日由蓬莱市公安机关抓获;李翠华于2013年12月22日由莱阳市公安员人员从其家中传唤到案。
(5)部分会员信息表,证实曾丽芬下线人员情况。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易健集团销售计划(制度解析)各一份,系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易健集团的制度解析,并经各被告人确认,证实系该集团会员入会及按比例提成的具体情况。
(7)宫海虹提供的手写会员网络图三页及曲建国、曹丽娜提供的下线名单各一份,证实其所了解的易健集团发展会员的情况,其中仅在莱阳即有盖某、王某甲、田某甲等共计50余人,据其了解该集团共有几千会员。
(8)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等,证实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冻结或查封相关财产的情况。
(9)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分机电话表等资料,证实相关企业身份情况、机构设置、银行账户、内部分机电话等情况。
(10)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实易健(大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声明申请直销,至今未获批准。
(11)产品总经销合同书、产品细目等,证实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天津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销合同。
(12)易健集团内被扣押制度、文书一宗。
①新计算制度、B计划等,证实会员分级、发展会员达到相应销售业绩才能拿到提成等奖励制度。
②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证实易健业务操作系统由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③环迅支付、支付宝、首信易与大连易健生物的服务协议等,证实大连易健生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资金收付。
④会议纪要,证实公司开会讨论计算系统的计算方式,参会人有龚部(龚某甲)、唐晓悦、时富宽、顾建梁等人。
⑤网络搜索记录,证实2011年起即有多家网络报道易健涉及传销等负面新闻。
⑥易健集团处理通报,证实唐晓悦、时富宽、张某乙对生活营定金余额表导入系统的工作负责。
⑦易健集团任命通知,证实集团于2011年7月13日在电子商务公司组建计算部,全权负责集团直销业务的奖金计算;电子商务公司总理全程参与计算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计算系统的开发和完善由电子商务公司自行组建临时项目组进行攻关,项目完毕后推出计算部业务;任命时富宽为电子商务公司计算部部长,负责奖金计算系统技术方面的开发及日常运营维护,以及业务协调工作。
⑧易健集团任命通知,证实集团于2011年12月26日任命马广毅为集团常务副总裁,主管保健品事业部、生物肥事业部、有机事业部,兼管营运中心;认命唐晓悦为电子企划中心总监。此前曾任命陈某甲为集团咨询执行顾问兼“精英社”副社长;马广毅为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唐晓悦为集团电子商务公司总经理。
2、搜查笔录
(1)对位于大连市旅顺区北海街道北海村的易健(大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6室进行搜查,查获生产记录档案、订货协议、工作计划、周报表等,均依法扣押。
(2)对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e港大厦B座9层的易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进行搜查,查获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一个、移动硬盘及相关会计资料、文件、报告、账目等,均依法扣押。
(3)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通国家花园21号楼2单元703室的顾建梁住所进行搜查,查获顾建梁笔记本和手机并依法扣押。
(4)对位于莱阳市六交路口的易健体验馆(宫海虹经营的莱阳市鑫麦食品经销部)进行搜查,查获易健相关材料一宗,均依法扣押。
3、辨认笔录
(1)经刘某甲辨认,确认庞美华为易健传销活动发起人。
(2)经龚利锋辨认,确认马广毅为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祖某甲为大连傻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建梁为负责给体验馆会员讲课的讲师、邴某甲为山东区域经理、唐晓悦为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为傻子营销公司讲师、张某乙为易健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龚某甲为集团副总裁。
(3)经宫海虹辨认,确认邹某甲为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一星董事、赵某为讲师、曾丽芬为蓬莱体验馆馆长、陈喜为傻子营销策划公司的总经理及讲师、刘某甲为讲师
(4)经唐晓悦、时富宽分别辨认,确认张某丙为易健集团的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员。
4、电子数据
易健业务系统数据及有关银行帐目,证实易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情况。业务系统显示,易健共发展会员72833人(含体验馆200个,服务站635个),其中莱阳籍会员90名;共收到下线会员缴纳的款157948632元(仅含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不含直接汇款到公司账户部分),共为全国各地7111名会员发放提成54795930元,其中为莱阳籍90名会员发放过996151元的提成。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朱某、于某、梁某均系易健员工,证实集团内设置及负责人情况,公司非上市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是通过华北制药和汉邦代加工的,公司也有生产少量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产品宣传、推销,物流部只根据订货情况发货,对公司如何推销不参与。每月多的时候有70多笔订货单,所有产品价格仅有过两次变动。
(2)证人张某丁,证实集团经营模式有庞美华、龚某甲、马广毅、唐晓悦、时富宽等人开会制定实施,其负责集团常规账务,其他业务由龚某甲直接分管,张某甲、龚利锋、张某甲、龚利娟四人独立执行另一套账务。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经营保健品,与大连易健有业务往来,为其生产16种保健品,生产单位为华北制药,包装上为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商标,交易额大约有二千二百多万元。该合同最早是同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内有保健品名目及单价。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天津和治有限公司与易健有合作,为其加工、生产两种产品,2007年至今交易金额为5386248.55元,2009年至今交易金额为1774144.62元。并提供合同复印件、来往账目等。
(5)证人刘某甲、戴某、赵某、杨某甲、李某丙、迟某、张某丙、孙某、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徐某、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宫海虹加入易健及发展会员的情况,并证实发展会员可以得到提成,宫海虹作为莱阳地区负责人组织会员定期听课,公司组织顾建梁、庞美华、陈某甲等人宣讲。
(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底在莱阳西关六交路口一家易健的“我相信”健康体验馆工作,馆长叫宫海虹。刚去的时候易健采用的是会员制,1.5万元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会员,之后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提成,具体提成标准不记得了,当时会计是官俐俐。过了一段时间,易健公司来了一个叫陈某甲的人担任执行总裁,他改了会员奖励机制。(出示2011年3月10日执行的奖励制度)这个是陈某甲去的时候施行的制度,很短时间就换了。这个制度上的体验店、标准店、翡翠店、钻石店、皇冠店分别相当于后来制度中的银卡会员、金卡会员、一级网店、二级网店、三级网店,pv值分别是2000、5000、8000、12000、16000。奖励标准其说不清。10万元加入公司是可以开有机服务店,就是可以卖公司的有机产品还有可以卖跟公司合作的华北制药公司的药品,交3.5万元以上的可以购买公司上市股票,投入3.5万元可以独立报单,不过莱阳没有施行过独立报单,所以具体有什么奖励其也不清楚。之后很快就换了还原制度,(出示刘某甲提供的制度分析)就是这个奖金制度。一次性消费产品2000--16000pv(pv是易健公司设定的可以用于流通的积分单位,1元钱=0.8pv)可以成为会员,第二次购买产品就享受七折优惠。分成两个市场收入,一个是独立市场就是小区,一个是合作市场就是大区。独立市场收入分五个等级,按每周销售总额的百分比提成,按会员、网店分五个等级,分别提8%、10%、12%、14%、16%;合作市场也叫代理市场,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线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别按照10%、6%、6%、2%、2%、2%、2%提。购买产品加入易健公司的分两部分人,一部分是为了身体变好,一部分是为了赚钱。通过宣传产品效果好让人体验来让人购买产品,体验以后说服人一次性投入巨资购买产品主要是两个方式,一个是可以购买公司上市股票,再就是投入资金大可以获取很多利益,推荐人也可以获取提成奖励,推荐的加入人越多,提成也就越多。会员必须推荐两个人才可以提成,一个是独立市场、一个是合作市场,也叫两条腿走路。发展一个人没有提成,只有发展两个人以后,才可以按照规定提成。合作市场提成的前提必须是会员是1.6万PV值以上才可以按照合作市场规定提成。独立市场又叫小市场,合作市场又叫大市场,这两个市场的总销售额小的是小市场,会员按照小市场的提成比例按照总销售额提成。大小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哪个月哪条线的总销售额小哪条线就是小市场。因为大小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每个月都要将两条线的总销售额进行碰对,销售额小的数作为小市场进行按照比例提成,然后两个市场互相冲减以后,大市场剩余的数作为累计参加大市场下个月的销售额,再与小市场下月销售的总额进行比对,数额小的归小市场,依次类推。两个市场就是为了让你两个市场都不停止发展人,激励你两个市场都要去发展人,因为如果小市场没有销售额,那就无法与大市场比对后剩余的销售额进行碰撞。
6、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庞美华的供述,证实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其是集团总裁,副总裁马广毅。下设五家子公司,分别是易健(大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保健品、食品,法人代表梁某;大连易健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保健品、食品,法人代表马广毅;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销售,法人代表唐晓悦;易健兴农生物肥有限公司,生产有机肥的,法人代表是马来西亚人,叫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易健(大连)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为集团做宣传的,法人代表是谁想不起来了。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其安排的,其实都是其一个人说了算。易健集团有限公司从表面上看是按照直销的模式在经营的,但实际上是聘请陈某甲、顾建梁、范某、赵某乙、祖某甲等人按照传销模式在搞经营。易健公司在全国发展会员,是以体验馆为中心,由体验馆统一收钱,统一上交公司,由公司统一发放奖金。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可以交给体验馆,由体验馆负责人汇到易健公司;也可以经体验馆负责人同意,会员直接汇到易健公司的账户。易健公司在全国的体验馆是按照陈某甲制定的易健销售计划、易健公司会员奖励制度这两个制度发展的。易健公司将在各地发展的会员分为五个等级,分为银卡会员,初始营业额2000pv以上,独立市场提8%,周薪封顶1万;金卡会员,初始营业额5000pv以上,独立市场提9%,周薪封顶3万;一级网店,初始营业额8000pv以上,独立市场提10%,周薪封顶5万;二级网店,初始营业额1.2万pv以上,独立市场提12%,周薪封顶8万;三级网店,初始营业额1.6万pv以上,独立市场提14%,周薪封顶10万。是按照陈某甲制定的易健销售计划制度发展的。易健公司针对各地的下线会员还有一个奖励政策:会员个人直推的分八代提成,本月等级是标准店,比例是一代提10%,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是翡翠店,比例是二代提6%,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两个三级网店,并且全部市场新增业绩10万pv;是一星钻石,比例是三代提6%,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两个翡翠市场,并且全部市场新增业绩50万pv;是二星钻石,比例是四代提6%,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两个翡翠市场,并且全部市场新增业绩150万pv;是三星钻石,比例是五代提2%,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三个二星钻石市场;是一星皇冠,比例是六代提2%,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三个三星钻石市场;是二星皇冠,比例是七代提2%,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三个一星皇冠市场;是一星皇冠,比例是七代提2%,上月达成条件是一级网店或以上级别,拥有三个二星皇冠市场;这两个市场的第一个市场是必须是直推的小区市场才能提;第二个市场是直推的大市场才能提。也是按照陈某甲制定的易健销售计划制定的。
(2)被告人龚利锋的供述,证实其是易健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易健集团公司下设五家子公司,但是只有一个财务部门。其在财务专门负责跑银行业务,易健集团公司的所有与银行有关的业务都由其办理。易健集团公司财务主管是张某乙,大连本地人。马某、庄某、吴某、姜某四个人是财务会计,负责所有公司的会计账目。其和妹妹龚某乙专门负责管钱,就算是公司的出纳,所有的资金都通过其俩人。通过收取的资金可以看出来,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各地好多会员汇款都是汇3.5万元,有机服务站汇款是10万元、12万元。体验馆汇款有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关于能不能成为会员,要看PV值的。易健公司规定,1元钱=0.8PV。花2500元购买产品,就能得到2000PV,成为大连易健的初级会员,还有5000PV、8000PV、1.2万PV、1.6万PV几个等级,1.6万PV就是VIP会员,要花2万元现金才能取得。最高的还有3.5万元的。其收取现金大部分都是3.5万元的,因为当时易健公司对外宣传要上市,只有交纳3.5万元才有资格。再就是成为会员后,根据等级的不同,从易健公司购买产品享受8折到7折不等的折扣,还享有产品的经销权,向亲朋好友、周围人推销产品,让他们全额购买,会员挣差价。再就是成为会员,可以再发展别人当会员,公司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奖励,会员的档次高低决定着奖励的多少,发展下线有奖励,发展的下线再发展他的下线,作为会员本人还是有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不清楚。
并证实以ips(即上海迅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会费六七千万元,以支付宝收入大约两三千万元。其根据龚某乙提供的表格发放提成,这个表格应该是唐晓悦根据易健集团网站后台数据库统计得来的。(奖励制度)其没有见过,但这上面讲的会员交钱的数额和其收到的入会费是一致的。公司中心业务系统有全国各地发展的体验馆、会员信息以及会员交款、订单、提成等数据,是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晓悦的IT部开发的。进来的每笔资金都能通过系统查到,出去的资金查不到。
(3)被告人唐晓悦的供述,证实其是2008年10月份通过应聘到的易健公司,大约2010年左右被任命为易健(大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大约在2011年左右集团公司又任命其为总经理。IT部是为易键集团做信息化服务,具体的讲就是集团网站、产品网站、各个子公司的网站,还有库存管理软件等。时某、佟某、范某是软件开发工程师,侯某甲、陆某甲是界面设计、张某丙、姚某甲是办公系统维护员,胡晓某甲、宋某甲是内勤。
根据易健集团总裁庞美华的安排,在其直接领导下,建立了易健集团公司的网站及各个子公司的网站,易健集团公司的域名是:easypha-max.net.cn。订货网站是ec2u.net.cn/manage/main.cfm,后台查询系统是58.64.162.104/membersearch/search.cfm,后来改成www.chacha918.com。查询系统的服务器是租借美国亚马逊的,不易被公安机关查获,是庞美华安排其办理的,其又安排张某丙办理的。IT部还根据庞美华的安排,开发了易健中心业务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所有易健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体验馆、服务站以及所有会员的名单、资料信息,物流系统数据,还有给各地会员发放提成的数据等,只要是易健公司关于销售的所有业务数据在中心业务系统都能查到。开发这个系统主要是为易健集团公司管理在各地发展的体验馆、服务站以及所有会员所用,会员要加入,通过各地体验馆的电脑登陆到这个中心系统,将加入者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联系方式、邮箱地址、QQ号、收货住址等全部输入中心系统,这样中心系统的数据里就保存下来了。如果会员开始缴纳入会费,中心系统也能看到他的电子币账户里面有钱。每个会员都有个电子币账户。一般情况都是会员将入会费通过网上银行将款汇到易健销售公司的账户,款不经过IT部。但是在要给各地体验馆、服务站和会员发放提成时,集团财务就要根据IT部提供的名单给发放提成。
(4)被告人时富宽的供述,证实其在大连易健集团公司下设的大连易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也就是集团公司的IT部工作。IT部还根据庞美华总裁的安排,开发了易健中心业务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所有易健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体验馆、服务站以及所有会员的名单、资料信息,物流系统数据,还有给各地会员发放提成的数据等,这个系统是根据庞美华、龚某甲的安排,唐晓悦的直接领导,其和唐晓悦研发的,陈某甲、祖某甲、顾建梁也参与了讨论研发的过程。通过系统看,一共发展会员72833人,其中包括体验馆200个,服务站635个,收到下线会员缴纳的款一共是157948632元。
并证实易健公司一共提过两次关于发行股票的事,可能是在2010年左右提过一次,后来在2012年公司又提过一次。易健公司的总裁庞美华以前提过要在马来西亚上市,后来又提过要在香港上市,鼓动各地的会员向易健公司交款购买股票。易健公司一直没上市。各地会员购买股票这个款项应该是交到销售公司的账户。其通过中心业务系统查了一下,一共有11145名会员交款92371006元用于购买股票,后来有296名会员将购买的股票款退出了,退的款5282815。到现在仍然有10849名会员购买的股票,股票款是87088191元。
(5)被告人马广毅的供述,证实其是2007年通过应聘去的大连易健,其应聘的是大连易健的市场经理,负责销售,那时候易健(大连)就是销售产品,拉人头。庞美华是老板,那时候的经营模式就是搞生活营,到了一个地方后,找个宾馆、酒店,拉人头去体验产品,然后卖产品。2009年易健(大连)成立销售公司,庞美华让其担任易健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易健的经营状况挺好的,公司那时候实施了会员制度,会员可以在下面开体验馆,公司低价给体验馆提供产品,让体验馆拉人头加入会员。公司根据会员的上下级关系分配奖金。到了2010年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2011年陈喜到了大连易健,他到易健后成立了傻子公司,陈喜具体负责傻子公司的业务,傻子公司是做公司的培训和教育,就是培训易健公司下面的经销商,也就是公司下面的各地体验馆。2011年年底,陈喜到了易健成立了傻子公司之后,其起初还在易健任销售公司的总经理,后来陈喜取代了其在易健的位置,其就离开了易健。2012年初,庞美华又让其回到易健,继续担任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还担任集团公司的副总裁。
陈喜到了公司后,实施了新的奖励制度,主要是陈喜和顾建梁等制定的,其也参与制定了,最后经过庞美华拍板同意的,公司开会都研究过,其也参加了会议。新的奖励制度大致内容就是根据会员的销售业绩进行奖励,奖励分营业收入和代理收入,营业收入就是根据会员下线所有的销售业绩根据不同百分比进行提成,最高是14%提成,代理收入就是会员根据自己下线所有的业绩可以达到不同的数额,可以分不同代提成,最高可以提自己下面八代。
(6)被告人顾建梁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其和陈喜一起到了大连易健公司。大连易健公司的总裁庞美华和易健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马广毅去找陈喜,让陈喜过去帮忙公司扭转局面,当时大连易健公司经营已经不好,庞美华想让陈喜帮忙去改变一下策略,扭转公司的局面,庞美华去找过陈喜好几次,最后陈喜决定去了。成立“傻子公司”是陈喜要求的,陈喜的目的是要做公司的培训和教育,就是培训易健公司下面的经销商,也就是公司下面的各地体验馆。其主要就是给易健公司各地会员讲课,大约在大连公司总部讲了十五六次,并且全国各地体验馆也去讲过课,山东的体验馆、浙江的体验馆、还有内蒙古的体验馆都去过,一般都是跟赵某一起去。讲课的内容第一是普及健康知识,第二是做易健公司产品的宣传工作并将产品销售出去,也讲公司的奖励制度。
并证实其和陈喜到公司后,公司采取了一种新的奖励制度。当时其就上网搜索了隆力奇、三生等公司的制度提供给公司,然后公司马广毅、宫利芸单独找过其和陈喜私下了解修改这个制度,最后形成定稿报庞美华同意以后执行。这个制度规定,易健会员根据自己的级别不同,可以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交纳钱数按照不同的比例提成。这个时候的会员级别从2000PV(一元=0.8PV)-16000PV不等,有银卡会员、金卡会员、一级网店、二级网店、三级网店。最高是按照14%提成,还有8%比例提成。根据这个会员发展每条下线发展会员所有业绩总数互相碰对,确定一个独立市场和一个合作市场,按照独立市场的业绩乘百分比提成。然后就是有个代理收入,叫八代收入,就是按照所有市场的“营业收入”的八代计算,如果一个会员达到标准店,也就是属于“一级网店”或者以上级别的,那直接从下面第一级提10%,并且只能提一级。如果这个会员达到翡翠店,也就是一级网店或者以上级别,并且拥有两个(条)三级网店市场,并且全部市场新增业绩达到10万PV,那能从下面会员提两级,第一级提10%,第二级提6%。依次类推,如果会员达到三星皇冠,也就是属于一级网店或者级别,拥有三个(条)二星皇冠市场,可以提八级,从一代到八代分别提10%、6%、6%、6%、2%、2%、2%、2%。
(7)被告人宫海虹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其经平度一个叫李某丙的人介绍加入易健公司,并向李某丙的账户上一次性打了22万元,其中5.5万元算是其购买保健品的钱,剩下的16.5万元就作为其发展的三个下线购买保健品的钱,就得到了易健公司奖励的四台笔记本电脑。其把这个事情又告诉了朋友盖某、王某甲和田某甲,并说了公司的奖励制度,她们三个都愿意加入,每人交了5.5万元给其,这样子就把之前的三个名额转给了她们三个。她们三人又继续动员朋友加入,一共发展了五六十人。2010年5月,其从莱阳一个叫陈某丙的人手里接手一家易健公司体验馆,之后由其管理这个体验馆,有新加入的到体验馆体验。当时易健公司的制度是,每个人最多只能发展四个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易健公司奖励5000元钱。其交了22万元,就算是发展了三个下线,易健公司奖励1.5万元。易健公司当时还有一个制度,每个人发展三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各自发展三个下线,依次累计,当下线的人数达到27人的时候,就可以获得由易健公司奖励的价值20万元的轿车一辆。这个制度持续了大约7个月,这7个月里,购买易健公司产品的价钱由5.5万元涨到6万元、6.5万元、7万元、8万元,涨到8万元后,易健公司不再推行购买原始股票资格的制度了。体验馆干了三个月左右,易健公司就开始改成会员制了,易健公司就开始推行1.5万元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的制度。成为公司会员后,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获得公司奖励的2000元钱,发展三个下线还可以获得港澳游的机会。会员的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的话,会员可以从下线的下线提取PV值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对会员的奖励,依次类推。推行会员制的过程中,易健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会员制推行了大约半年的时间后,公司业绩大幅下滑,这个时候易健集团公司的总裁庞美华就请了一个叫陈某甲的人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陈某甲又把顾建梁、刘某乙、王某乙招进了易健集团公司,刘某乙担任易健集团公司的运营总监,王某乙担任副总监,陈某甲把易健集团公司原来的会员奖励制度改了,一次性消费易健公司产品2000-16000pv即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工资每周三截止,会员投资的5倍为每周的最高工资:1万-8万元,会员二次购货享受七折优惠。分两个市场收入,分别为独立市场和合作市场。独立市场就是大区,合作市场就是小区。独立市场收入分为五个等级,按每周销售总额的百分比提成,体验店8%,标准店10%,翡翠店12%,钻石店14%,皇冠店16%,一次性消费易健公司产品16000pv值产品就可以达到体验店标准,独立市场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pv值升为标准店,依次类推。合作市场收入分五个等级,推荐人收入的百分比提成为体验店10%,标准店15%,翡翠店20%,钻石店25%,皇冠店30%,每个月收入达到1万、2万、4万、8万pv,上升分配等级。这个制度实施了能有3个月,陈某甲又重新调整了奖励制度。花2500元钱购买易健集团的产品就能得到2000pv,成为易健公司的初级会员,还有5000pv、8000pv、1.2万pv、1.6万pv等几个等级,1.6万pv就是VIP会员,要花2万元现金才能取得,最高还有3.5万-10万元的。在这种制度下,易健公司又以购买原始股的资格来吸引会员。成为会员后,根据等级的不同,从易健公司购货能享受最低6折的优惠。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发展别人当会员,公司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奖励,会员的档次高低也决定着奖励的多少。不仅发展会员有奖励,发展的会员再发展会员还是有奖励。奖励的关键是对对碰,达到双数就会有奖,比如说一个2000pv的会员,发展一个会员是没有奖的,发展两个2000pv的初级会员,易健公司会按照2000*8%的比例奖励奖励,就能得到160元,如果是5000pv的会员,奖励比例会提高到2000*9%,依次往上,1.6万pv和3.5万元的会员奖励能达到2000*14%。如果发展的两个会员等级不一样,例如一个是2000pv,两一个是5000pv,那就先从5000pv中扣出2000pv和另一个对对碰,剩下的3000pv攒起来,等到再发展会员了再碰。一个人最多发展两个会员,也就是说第一代下线只会有两个,如果想发展第三个会员,只能把他挂在下线后面做下线的下线。还有一项权利是8000pv及以上会员特有的,公司会按照第一代下线收入的10%,第二、第三、第四代下线收入的6%,第五至第八代收入的2%发给他们经济奖励。这种收入是有限制的,2000pv会员的周收入最高只能到1万元,其他根据会员档次高低,分别为4万元、10万元等,初次定位很重要,会员档次高能拿的钱也多。
并证实其从下面的60多个会员身上提钱了,先后共提了大约十一、二万元。
还证实曾丽芬系蓬莱馆馆长,李翠华系荣成团队负责人,二人均曾多次带人到大连听课。
(8)被告人曾丽芬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经一个叫张某丁的朋友介绍加入易健公司。其直接介绍的就是董某、邹某、张某、于某、张某丁等人,每个人交了5.5万成为股东店,钱也都是直接打到易健公司,直接安排在其下面的股东店是董某、邹某、张某,其还把闺女季某甲和老公季某乙安排在邹静下面。当时的奖励政策就是发展三个股东店,公司奖励四台小笔迹本电脑,然后再往下发展,一共发展到二十七个人的时候,公司奖励一辆车。其获得了四个小笔记本和一辆车。四个小笔记本其留了一台,其余的给了三个直接下线,车大约值十几万。易健体验馆大约是在2010年年初时候开的,其没投入钱,但是其开美容院,公司依靠美容院做体验馆。体验馆负责:一是加入易健会员的通过体验馆向公司报单,二是公司安排来讲课的人到体验馆来讲课,三是组织人到体验馆进行产品体验。到体验馆讲课的有顾某、赵某、邴某甲。大约在2011年时候,公司聘请陈某甲和顾某来组建一个“傻子系统”,他们重新制定一个奖励制度,大概意思就是易健会员根据自己的级别不同,可以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交纳钱数按照不同的比例提成。其加入易健后获得收入20多万。
(9)被告人曲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大约在2008年5月31日号通过东北人高立杰加入的。并且还说交4.2万元可以加盟易健的股东店,交4.2万元购买易健的产品,并且成为股东店以后,再发展三个人进来,能得到四台笔记本电脑,然后再发展多少人可以得到公司奖励的汽车,具体说再发展多少人其不记得了,其得到公司奖励的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2009年当时开体验馆需要交30万元,公司给40万的货,开体验馆的时候其是跟曹丽娜(女,56岁,烟台人)一起合伙开的。最开始的时候,在体验馆报一单(每单是5万或者6万元),公司给3500元补贴,大约在2011年时候公司根据报单数额(换算成PV值)给8%的物流补贴。大约在2011年时候,易健公司运营开始不好,公司聘请一个叫陈某甲的人来组建一个“傻子系统”,他们重新制定一个奖励制度,俗话叫“两条腿走路”,这个制度的大概意思就是一个易健会员根据自己的级别不同,可以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交纳钱数按照不同的比例提成。
并证实其加入易健以后,获得了大概一百多万的收入。其认识曾丽芬和李翠华,曾某是蓬莱易健体验馆馆长,李翠华是荣成人,她没有开体验馆,她相当于一个团队的负责人。
(10)被告人曹丽娜的供述,证实易健的会员制度、奖励制度,证实发展下线可以得到提成,其作为莱山体验馆负责人组织会员听课等情况,其称自己获利10多万。
并证实李翠华系荣成团队负责人,曾丽芬系蓬莱体验馆馆长,二人均曾带人到莱山馆听课。
(11)被告人李翠华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其在张某戊介绍下成为易健公司的股东店,其又介绍了彭某、黄某、李某、赵某丁加入。当时易健的制度是,成为易健的股东之后,每个股东再介绍三个人加入,就相当于有三个市场,这三个市场再分别向下发展,这样才能拿到奖金。市场没有新的发展,就没有奖金。后来彭某、黄某萍、李某等又各自继续介绍人加入,其下面发展的一共能有100个人左右,易健公司一共给了38万多元钱。
7、冻结的银行账号内资金性质的证据
(1)环迅支付下发款明细(电子数据),证实易健集团经环迅支付收款63268250元。
(2)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一宗,证实易健集团资金流向。
(3)冻结手续一宗,证实冻结了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帐户尾号2462港币8929996.11元、账户尾号3161人民币90417.3元;庞美华名下账户尾号5799人民币43341.42元;龚某甲账户尾号8888人民币5500099.45元;刘某丁名下账户尾号1813人民币15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广毅、龚利锋、顾建梁、唐晓悦、时富宽、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发展会员数万人,收取会员的资金上亿元,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马广毅系公司副总裁、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龚利锋、顾建梁、唐晓悦、时富宽系公司工作人员,均参与了销售政策的制定或推广,但在传销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系烟威地区各体验店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曲建国、曹丽娜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龚利锋、顾建梁、唐晓悦虽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对其认罪态度的认定。被告人时富宽、曾丽芬、宫海虹、李翠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
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同案人庞美华、马广毅、龚利锋、顾建梁、唐晓悦关于公司及其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书指控不属实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辩护人申哲函关于易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易健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五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易健与子公司是一种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关系,销售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其销售政策属于传统的营销方式,三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未认定易健构成传销的辩护意见,其辩护意见从表面看虽然属实,但并不能掩盖易健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张林关于易健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是合法经营主体,其销售模式系正常、合法的代理营销模式,属于单纯“团队计酬”方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易健收取的款项为货款,并未骗取财物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易健不存在传销行为的辩护意见,追究犯罪是司法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成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易健发展的会员是传销人员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本案司法机关对莱阳区域外的行为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与刑事诉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易健销售公司实行销售代理制,从未授意代理商进行传销活动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王小川关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马广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成立,易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马广毅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曲洪波关于被告人龚利锋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并非易健固定的财务人员,不具备管理、协调职责,其仅获取固定的劳动报酬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本案司法机关对莱阳区域外的行为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黄蔚蔚关于被告人顾建梁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顾建梁具有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顾建梁无前科,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以采纳。
辩护人刘高峰关于被告人顾建梁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故意,且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传销行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顾建梁在活动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辩护人张学华关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易健是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以销售产品为实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唐晓悦从事的是电脑工作,属一般劳务性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晓悦与时富宽研发的“中心业务系统”软件,对易健公司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佟金颖关于被告人时富宽所在部门研发的“中心业务系统”为常规的购物平台软件,已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未实施过任何管理、协调工作,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时富宽与唐晓悦研发的“中心业务系统”软件,对易健公司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曲学松关于被告人曾丽芬的行为即使属于传销行为,也属于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曾丽芬有自己的美容中心,易健产品销售不是其主业,其获利较低,愿意退赔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马广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龚利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晓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时富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顾建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曾丽芬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宫海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翠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曲建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丽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在案款项被告人曲建国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曹丽娜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宫海虹人民币17万元、同案人庞美华人民币125万元,上缴国库。没收冻结款项被告单位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尾号2462港币8929996.11元、账户尾号3161人民币90417.3元;同案人庞美华名下账户尾号5799人民币43341.42元;龚某甲账户尾号8888人民币5500099.45元;刘某丁名下账户尾号1813人民币150万元,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公司文件、资料、订货协议、会议记录等一宗。查封的房产(马广毅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溪园46号2单元13层1号,龚某甲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兴园31号1单元1跃3层8号、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兴园31库8号),扣押及查封的车辆(马广毅名下辽B×××××宝马牌轿车,龚某甲名下京N×××××奔驰牌轿车,京J×××××揽胜牌轿车)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单位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马广毅、龚利锋、唐晓悦、时富宽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只具备投资职能的集团公司,并未参与下设子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还提出:一审判决对侦查机关违法查封、冻结措施未予认定;错误地将案外人、易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款项予以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交相关书证,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记账凭证、贸易金融业务回单(均为复印件)。
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院超越属地管辖权;一审判决未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会员数万人,销售资金上亿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马广毅的上诉理由: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作为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广毅作为名义上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和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公司制定“传销方案及实施”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龚利锋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之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据以定罪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其公司莱阳区域外的行为无管辖权。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的审理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问题;上诉人龚利锋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唐晓悦及其辩护人提出:易健集团及销售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以销售产品为实,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动机;其在公司仅从事事务性工作,且主观上无法意识到易健公司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上诉人时富宽及其辩护人提出: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计算机部副部长同样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健集团有限公司、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诉人马广毅、龚利锋、唐晓悦、时富宽及原审被告人顾建梁、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马广毅系公司副总裁、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龚利锋、唐晓悦、时富宽及原审被告人顾建梁系公司工作人员,均参与了销售政策的制定或推广,但在传销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被告人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系烟威地区各体验店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原审被告人曲建国、曹丽娜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时富宽、曾丽芬、宫海虹、李翠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原审根据上述情节,依法对上诉人龚利锋、唐晓悦、时富宽及原审被告人顾建梁、曾丽芬、宫海虹、曲建国、曹丽娜、李翠华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程序瑕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侦查机关违法查封、冻结措施未予认定;错误地将案外人、易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款项予以没收,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龚某甲账户尾号8888人民币5500099.45元、刘某丁名下账户尾号1813人民币150万元、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尾号2462港币8929996.11元,有证据证实均系来源于易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易健(大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涉案款项,一审对该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无不当。关于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800余万元的港币不是来源于涉案款项。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凌云
审判员 姜 福
审判员 梁科兴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祝 苹
上一篇:
完美获“广东志愿服务贡献奖”
下一篇:
人民网专访罗麦总裁安凯:如何看健康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