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产品: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的等。

  《办法》要求,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当立即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立案调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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